总 则
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依法修志。
第二条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。
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第四条 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。
第六条 尊重、保护著作权和版权。
第一章 体 例
第七条 志书体裁以志体为主,力求诸体并用。同时,应具备图片(包括地图、各类示意图以及彩色、黑白照片以及手绘人物肖像图等)、序言、凡例、目录、概述、大事记、各专志、人物传、表格、附录和后记。
㈠人物传记坚持“生不立传”的原则,同时鼓励设专章记述本区域内人物结构、人才成因、缺陷及选人标准、原则,允许采用“访谈”、“简介”、“名录”等形式对当代人物予以客观、公正记述。
㈡图片、影像是地情资料的重要载体,应当简约净化彩色插页的图片,尽量避免带广告性质的图片入志,注重历史图片随文入志。鼓励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图、表进行艺术处理。
㈢目录要求中英文对照,一般应编制索引,原则上要求电子版志书同步。
第八条 篇目体式分大、中、小篇三种,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,做到门类合理,归属得当。
第九条 篇目层次依次为篇、章、节、目,做到层次分明,排列有序。允许对地方特色突出的事物、产业、工作等作适当升格处理。
第十条 主张设专篇对前志进行勘误、补正和考辨,并注意录入对前志的研究成果。
第十一条 除新设或有重大变更的机构外,志书篇、章下一般不设小序述机构沿革、内容述要,节、目下一般不设序。
第二章 资 料
第十二条 征集资料一般采取“众手成志”的办法,向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,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,手续完备。
对征集到的资料应合理取舍,不允许夹杂个人感情。
第十三条 引用重要资料应采用页末注或文尾注方式说明出处。口碑资料应有其他文字资料佐证,“孤证”不入志。
第十四条 资料全面,能涵盖本区域内的各项事业,做到不漏项。
第十五条 资料完整,能反映事物发生、发展过程,做到不断线。
第十六条 所有统计资料,应由政府统计工作部门提供。
第三章 著 述
第十七条 遵守地域界限,除与本区域事业、机构等有利害或因果关系的区域外人、事、物不记。
第十八条 遵守行业界限,专志应打破部门约束,全面、完整记述本项事业,横陈百科,同时应淡化部门痕迹,避免交叉重复。
第十九条 严格时间断限,但为全面反映改革开放的历程,大事记或有关专志可以适当上溯;下限应整齐划一,一般不下延。
第二十条 志书采用纪事本末体,按时间顺序纵述事物(业)的起始、发展和现状。
第二十一条 记述应该客观全面,既要记成绩,也要记失误,要揭示事物、事业发展和兴衰的规律,彰明因果。
记述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、教训和志书时间断限内的重大政治事件,以《中共简史》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、决议为依据。涉及到的相关人物,采取“宜粗不宜细”的办法进行记述。
第二十二条 因事系人丰富,坚持“寓论于事”,鼓励对人物、事件等进行适当、精练、中立和客观的评价。
第二十三条 著述篇幅市志一般不突破150万字;县(市、区)志一般不突破100万字;部门志一般不突破50万字;乡(镇)志一般不突破30万字。